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劉雪娥
邱桂枝張景文陳榮田鄭雅文 許隆夫 劉瑞軒 朱啓寅 陳喜芳 李德謀 張景崧 嚴鳳緞 邱素枝 莊隆盛 蔡錦萍 李新炎 陳其祥 蔡瑞惠 劉陣 謝雀 吳蘭花 賴啓鴻 莊京昶 許世玉 莊和豐 陳瑞耀 蔡天來 陳瑞恩 曾秀鳳 何滿 李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緩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
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
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劉雪娥、邱桂枝、張景文、陳榮田、鄭雅文、許隆夫、劉瑞軒、朱啓寅、陳喜芳、李德謀、張景崧、嚴鳳緞、邱素枝、莊隆盛、蔡錦萍、李新炎、陳其祥、蔡瑞惠、劉陣、謝雀、吳蘭花、賴啓鴻、莊京昶、許世玉、莊和豐、陳瑞耀、蔡天來、陳瑞恩、曾秀鳳、何滿、李麗惠等31人因犯刑法第143條收受賄賂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7年度選偵字第273、335、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款項為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分則編第143條第2項有關沒收收受賄賂之規定則於107年5月8日刪除,於107年5月23日公布施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3項有關沒收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之規定,則於107年4月17日修正,於10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修正後除原用語「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外,其條次及其餘內容相較於修正前均未變更)。準此,本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有關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之沒收,不應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43條第2項或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至於其他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等之沒收,則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如不能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法院均應宣告沒收。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涉犯上開投票受賄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273、335、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款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883號),分別係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自另案被告 劉石舜 所交付取得之賄選款項,而為對於被告劉 莊雪娥 等人所交付之賄賂或待其等轉交以行求其他同戶家屬之賄賂,業據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供述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722號刑事判決可參,而該等款項既未於行賄者之刑事判決中諭知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被告│應沒收物品│├──┼────┼────────────┤│1.│莊劉雪娥│新臺幣(下同)2,000元│├──┼────┼────────────┤│2.│邱桂枝│4,000元│├──┼────┼────────────┤│3.│張景文│3,000元│├──┼────┼────────────┤│4.│陳榮田│4,000元│├──┼────┼────────────┤│5.│鄭雅文│3,000元│├──┼────┼────────────┤│6.│許隆夫│3,000元│├──┼────┼────────────┤│7.│劉瑞軒│4,000元│├──┼────┼────────────┤│8.│朱啓寅│4,000元│├──┼────┼────────────┤│9.│陳喜芳│2,000元│├──┼────┼────────────┤│10.│李德謀│3,000元│├──┼────┼────────────┤│11.│張景崧│2,000元│├──┼────┼────────────┤│12.│嚴鳳緞│2,000元│├──┼────┼────────────┤│13.│邱素枝│4,000元│├──┼────┼────────────┤│14.│莊隆盛│4,000元│├──┼────┼────────────┤│15.│蔡錦萍│3,000元│├──┼────┼────────────┤│16.│李新炎│2,000元│├──┼────┼────────────┤│17.│陳其祥│4,000元│├──┼────┼────────────┤│18.│蔡瑞惠│4,000元│├──┼────┼────────────┤│19.│劉陣│3,000元│├──┼────┼────────────┤│20.│謝雀│3,000元│├──┼────┼────────────┤│21.│吳蘭花│6,000元│├──┼────┼────────────┤│22.│曾秀鳳│3,000元│├──┼────┼────────────┤│23.│賴啓鴻│4,000元│├──┼────┼────────────┤│24.│何滿│7,000元│├──┼────┼────────────┤│25.│莊京昶│5,000元│├──┼────┼────────────┤│26.│許世玉│4,000元│├──┼────┼────────────┤│27.│ 莊何豐 │5,000元│├──┼────┼────────────┤│28.│陳瑞耀、│5,000元│││李麗惠││├──┼────┼────────────┤│29.│蔡天來│4,000元│├──┼────┼────────────┤│30.│陳瑞恩│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