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32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端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端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中午12時30分許」應更正為「中午12時30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29分間某時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端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兩次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此次復於飲用米酒後,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即率然騎乘機車上路,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兼衡其生活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及犯後坦承酒後騎車上路之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1742號被告吳端喜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端喜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雄交簡字第90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於民國91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3年8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於100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1之住處內獨自飲用米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近2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號前,因違規紅燈左轉為警欄檢,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端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附卷足查,而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濃度,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時,將影響駕駛,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之改變,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1.0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淆不清等症狀,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可稽,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57毫克,猶駕車行駛,已造成公共危險甚明,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端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檢察官陳建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慧珠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