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44號原告 黃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姝蘋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
0元;另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8,7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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