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宜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