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蕭傳坤
許智傑 廖木龍 被告松柏木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鍾宜霖 被告 許記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墊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松柏木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柏公司)前於民國97年及98
年向原告借款,經展期後,復於99年12月14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約定書(下稱約定書),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額度借款, 嗣增 貸為1,000萬元額度,先後向原告借款6筆及聲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4筆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借款情形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⒈至編號⒍所示6筆借款:
①被告松柏公司於100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87萬零8元,到
期未清償,遂於101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請展延,並拆成2筆借款(即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
②被告松柏公司於100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90萬元及21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3及編號6)。
③被告松柏公司於10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68萬4,338元,
但因信用保證成數僅有七成,所以照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之金額比例拆成三成與七成的二筆金額(即附表一編號4及編號5)。
④就附表一所示利息部分,係以基準利率2.8%加上0.65%為3.
45%,是依原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中之收息翌日作為起算日,違約金係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履行付款或其它約定事項,支付利息或各種手續費等時,除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因違約金為逐月收取,未滿
1個月不能計算違約金,是利息與違約金之起算時間相差1個月。
⒉被告松柏公司請求原告開立進口遠期信用狀方式,向原告借
款,依約定書第14條第1款約定以匯票金額扣除借款人自備結匯款項後之差額為原告替被告墊款金額,被告松柏公司各次請求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及墊款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借款為美金借款,原告換算成新臺幣之請求依據、借款之起訖日、還款方式及利息則依約定書第14條第4款及第5款約定,自發票日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不得超過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上所填載之匯票期限,借款人最遲應於每筆借款或匯票到期日,將借款本金以外匯存款或按償還時原告所公告之外匯即時賣出匯率,或按借款人另向原告所開立預購遠期外匯契約之匯率折合臺幣償付,進口遠期信用狀之借款利息,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行付款之日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原告並得依原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之,借款實際起訖日並以進口墊款結匯報告書為準,原告各次墊款時利息均為
4.95%,至遲延利息之計算基礎則依約定書第12條第2款以墊款時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為6.2%加上年利率2.5%為
8.7%,而被告所付之各項墊款利息均至附表二墊款利息起算之前一日,故自附表二所載各該日期計算墊款利息,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起算日,則依約定書第6條第1項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原告得行使加速條款主張全部到期,因被告松柏公司於101年5月23日即有如前述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不依約付息之情形,則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延遲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自101年5月
24日起算。㈡被告鍾宜霖及許記彰則於99年10月20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
,約定渠等就被告松柏公司對原告之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等一切債務以1,
0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松柏公司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借款及代墊款未償,又屢催無著,依前述約定書第6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借款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被告鍾宜霖及許記彰既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保證書
、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催告函及回執影本、放款利率代碼表、外幣授信利率表、如附表二所示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被告松柏公司外幣授信餘額明細查詢表、進口單據收到回單8張及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
連帶給付原告455萬4,34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5萬零53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墊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積欠本金即│請求利息│請求違約金計算期│││(新臺幣)│(民國)│請求金額││間及利率│││││(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民國)││├──┼─────┼─────┼─────┼───┼────┼────────┤│1│174,002元│100年8月│174,002元│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4日││││5日至102│││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2│696,006元│100年8月│696,006元│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4日││││5日至102│││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3│900,000元│100年9月│900,000元│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6日││││30日至101│││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4│205,302元│101年1月│205,302元│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8日││││6日至101│││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5│479,036元│101年1月│479,036元│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8日││││6日至101│││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6│2,100,000│100年9月│2,100,000│3.45%│自101年│自101年5月26日│││元│30日至101│元││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期六個月以內按原│││││││止│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合計│4,554,346││4,554,346││││││元││元││││└──┴─────┴─────┴─────┴───┴────┴────────┘附表二:
┌─┬─────┬─────┬─────┬─────┬──────────────────┬─────────┐│編│信用狀號碼│國外代理行│請求金額即│借款起迄日│利息計算及利率│請求違約金計算期間││號├─────┤墊款金額(│墊款金額(│(押匯日至├─────────┬────────┤及利率│││開狀金額│美元)│美元)│付款日)│墊款利息│遲延利息││││(美元)││││││││││││├───┬─────┼───┬────┤│││││││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1│1NN2/01643│14,201.28│4,044.17元│101年3月│4.95%│101年4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4531│元││28日至101││17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9月24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56,520元││││││││%,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2│1NN2/00877│13,986.96│13,986.96│100年8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6531│元│元│3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1月30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28,080元││││││││%,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3││13,792.74│13,792.74│100年8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元│元│9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2月6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4│1NN2/00950│29,262.24│15,726.98│100年7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1531│元│元│29日至102││31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1月25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56,160元││││││││%,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5││13,933.08│13,933.08│100年8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元│元│16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2月13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13,933.08│12,964.68│100年8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6││元│元│19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2月15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7│1NN2/00994│27,554.28│27,554.28│100年9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2531│元│元│9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3月7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41,760元││││││││%,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8││13,743.84│13,743.84│100年9月│4.95%│101年3月│8.70%│101年5│自101年5月24日起││││元│元│9日至102││24日至101││月24日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年3月7日││年5月23日││清償日止│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合│││115,746.73││││││││計│││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