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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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高雄縣旗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甲○○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黃清江~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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