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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