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相對人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經授商字第0九七0一一一二五四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逕以該公司原任董事長丙○○一人為法定代理人而聲請,於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定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