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92年7月14日(2)94年1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600,0
00元(2)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自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民國
132年7月8日止(2)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34
年1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2)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即未
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176,524元及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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