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屏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4年度屏警分刑秩字第09400405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
幣肆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29日下午14時45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街與勝利路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1包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為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
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宣告
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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