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