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