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伍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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