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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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至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簡連發│八德農會大福分部│95年4月30日│伍萬玖仟伍佰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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