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張阿斗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水仙 、 楊朝富 之其他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
○街○○○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被繼承人 楊富朝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