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26號
108年度板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藤諺
相 對 人 蘇祥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項前段、第21條、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蘇祥安、林慧娟之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
○○區○○路○○○號4樓,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院108年度
板救字第37號訴訟救助事件亦一併移由該院審理,併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