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騏紘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騏紘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何騏紘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所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已有逃亡之情形,而於民國107年3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7年5月22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仍認被告有前揭逃亡之羈押原因;且被告所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罪,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又被告於偵查中曾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猶無法確保其遵期到庭;故被告請求以1、2萬元交保等語,顯非可採。本院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