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聖
訴訟代理人  廖曉薇
       翁如均
被   告  邱俊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①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至8月30日、②
同年10月4日至10月9日,先後2次入住原告醫院接受診治,
共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5,784元未給付,爰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惟目前無力清償等語,亦即對
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09年10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 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院卷第
18頁反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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