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錦雄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惟被告林錦
  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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