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錦雄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惟被告林錦
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