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82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曾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7,855元,及自民國(
下同)96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7,8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
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