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顧旭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址雖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經現住戶表示被告無居住上開地址,有該局104年7月13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查訪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8頁),又依被告具狀陳報,其現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被告之民事答辯狀1份為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