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97號原告 何靆鎂 被告 翁于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9,3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足佐 (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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