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他字│徒刑│⒑月間│基隆地檢署││年度易字│⒏⒛││1438號│五月││年度偵字│基隆地院│第262號│││贓物│││第4210號││⒍││├────┼───┼────┼─────┼────┼─────┼────┤│執字12│徒刑│⒉⒓│基隆地檢署││年度基簡│⒏⒙││19號│五月││年度毒偵│基隆地院│字第367號│││毒品│││字835號││⒎⒑││└────┴───┴────┴─────┴────┴─────┴────┘┌────┬───┬────┬─────┬────┬─────┬────┐│執字13│徒刑│⒉⒓│基隆地檢署││年度訴字│⒐⒕││35號│七月││年度毒偵│基隆地院│第389號│││毒品│││字952號││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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