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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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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