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奕棋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