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交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過失程度甚高、造成之損害、未全部坦認犯行,及已與被害
人家屬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按,經
此偵審及科刑教訓後,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判決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宜,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下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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