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調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相 對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相 對 人  銓敘部
  法定代理人  吳容明
右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等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四
樓、交通部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一段二號、銓敘部所地係在台北市○○
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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