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易字第四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郭靜江 被告 文瑞 印刷文具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恒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