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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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易字第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郭靜江 被告 文瑞 印刷文具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恒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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