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呂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慶順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