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中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中祥因強盜罪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在案。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在案。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