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薛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