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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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並於94年8月21日、10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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