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四、一七0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
附表一、甲所示各帳戶偽造之支票、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各帳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二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三(一)編號一至四、九所示之物及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四、附表五(一)、附表六(一)、附表七
(一)、附表八、附表九(一)及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
一、乙○○與戊○○、丁○○、丙○○(以上三人均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販售人頭支票圖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提供其與丙○○、丁○○之照片,以每張身分證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委由與其三人具有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之 王秋祥 (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查中),連續變造如附表三(一)編號一至四、附表四編號一至七、附表六
(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七(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身份證後交付戊○○,再由戊○○連續偽刻如附表五(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一、附表九(一)編號六至十
四、十七至二十一之私人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遭變造身分證件、偽造私人印章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戊○○嗣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四月七日及六月十八日,假冒 楊清貴 及 蔡清圳 之名義向案外人 謝李明照 、葉金昌及 林文義 承租台中縣○○鄉○○村○○街○○○號一至二樓、台中縣○○鄉○○路○○○號一至三樓及高雄縣○○鄉○○路○○○巷○○○號房屋,丁○○則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冒以 施權益 名義向案外人 蔡水生 承租台中縣○○鄉○○路○○○巷○號房屋,由戊○○分別在附表三編號五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承租人楊清貴及連帶保證人 尤淑枝 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三編號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清圳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三編號八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楊清貴之印文及署押,丁○○則在附表三編號六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施權益之印文及署押,而連續偽造該等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房屋出租人及楊清貴、蔡清圳、尤淑枝及施權益。戊○○及丁○○並先後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及四月間,偽造如附表九(一)編號十五及附表五(一)編號三十三之「 其振 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後,於其振公司章程上偽造其振有限公司及以先前偽刻之楊清貴、 林五郎 、尤淑枝、 高泰山 、施權益印章偽造該五人印文,另於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忠質有限公司及以先前偽刻之施權益、 謝富發 、 陳明請 、 柯美珠 、 劉明裕 印章偽造該五人之印文,分別偽造上述十人為該二公司股東之章程後,由戊○○於八十七年三月初持該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章程,假冒楊清貴之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張秀枝 持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登記,另由戊○○及丁○○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分別冒稱係謝富發及施權益,將前述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交付不知情之會計師 王桂齡 ,持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人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據以代經濟部核發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之執照予其二人,足以生損害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楊清貴、林五郎、尤淑枝、高泰山、施權益、謝富發、陳明請、柯美珠、劉明裕等人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戊○○、丙○○、丁○○、乙○○並因而得以於先前承租之台中縣○○鄉○○村○○街○○○號一至二樓及台中縣○○鄉○○路○○○巷○號虛設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由丙○○負責在該二公司內接聽電話並籌集供各行庫就其等持前述偽造證件設立之帳戶徵信所需之資金,丁○○除負責接聽電話外,亦與戊○○持先前變造及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諸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庫,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存戶印鑑卡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開戶人及公司之印文,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其他開戶資料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開戶人之署押、印文及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以偽造該等申請開戶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行庫對於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並致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戊○○及丁○○領得支票後,或交付乙○○運轉,或由乙○○指導戊○○、丁○○及丙○○三人,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如附表一、甲所示各帳戶支票上偽造發票人之印章,以偽造該等支票後,持各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金融卡,至各該行庫內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得以繼續領用大量支票偽造後販賣牟利。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十一時許,經警分別持搜索票至台中縣○○鄉○○路○○○巷○號忠質有限公司營業所、台中縣○○鄉○○街○○○號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其振有限公司於台中縣○○鄉○○路○○○巷○號某保齡球館內承租之保險箱及台中市○○區○○路二段六0六巷五號七樓丙○○住處等地搜索,於上址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查獲乙○○,並在前揭各地點扣得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諱言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為共同被告丁○○經營之其振有限公司運轉支票,由丁○○付給伊「二角」之利息,並商妥日後賺錢再給伊百分之三十之紅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或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伊與丁○○係舊識,於為警查獲前一、二個月,丁○○表示人在台中,欲向伊借錢且希望伊幫忙運轉支票,伊始至丁○○經營之其振公司,伊未持有偽造身分證,且對於丁○○所交付囑伊幫忙運轉之支票係丁○○冒用他人名義所簽發,及共同被告丙○○、戊○○與丁○○等人係虛設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利用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至各行庫開戶,再領取支票偽造後加以行使之犯行均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丁○○於警訊時供稱:「八十七年二月至三月左右丙○○邀我過來虛設的其振有限公司(台中縣○○鄉○○街○○○號),與戊○○及後來加入的乙○○共同策劃如何申請芭樂票(就是利用人頭申請支票,其方式是先讓其正常使用一段時間,再予控制期限方式,有計劃讓該人頭支票跳票,讓這些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俗稱空頭支票或芭樂票)再予以販賣圖利,再以工作的輕重分酬勞。丙○○是在我們集團中負責虛設的公司(其振公司及忠質公司)接聽電話及籌錢(在虛設公司及各行庫申請芭樂票前為求得銀行(庫)的徵信所需要的費用)。戊○○部分是擔任到各行庫(銀行)開戶請領支票的人頭戶及虛設公司的人頭及負責接手偽造證件(如身分證、駕照等)取得。乙○○部分是教我們三人如何使各銀行的徵信人員信任,利用部分請來的芭樂票往來各銀行使之正常在請領更多的支票做為販賣之用(因為我們三人都不知如何領票,乙○○策劃整個銀行交往票的過程及進度)另外警方在查獲的部分,人頭存摺是乙○○的。(存摺有大眾銀行 王侑生 、華僑銀行 潘秀珠 、交通銀行 謝淑莉 、彰化銀行 林錦樺 、玉山銀行 王玉珍 、萬泰商銀 楊朝木 及部分的金融卡(交通銀行、玉山銀行、華僑銀行、大眾銀行)...我們領支票回來都交給乙○○保管,由他如何運作...」(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復於偵查中供稱:「(何時起與丙○○、戊○○等人虛設「其振」、「忠質」公司?)八十七年二、三月起加入他們公司,而乙○○比我慢加入,因為我們支票要培養信用,才由他去負責運轉支票,我們四人設公司是為了要申辦支票來販售,我虛設「忠質」、「其振」二公司,忠質是我用施權益偽造之身分證去辦並任負責人,而其他股東之身分證是戊○○交給我,而印章都委由會計師代刻的,我將身分證交給會計師去辦,申請公司是為了申請支票,培養好信用後再出售支票得利。(警訊中所稱,用偽造身分證申請支票、存摺、提款卡,實在否?)都是實在陳述,我們支票尚在培養信用中,尚未出售過,.
..我負責工作是去銀行開戶、領支票,也負責籌一、二萬元,也負責接聽電話,所籌的錢是用來軋支票用。」(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另共同被告丙○○於警訊中先後供稱:伊與戊○○、丁○○及被告共組集團之主要目的係在賣支票,發起人係伊跟戊○○,由戊○○設法蒐集身分證,大家共同出錢虛設公司並向銀行申請設立人頭戶後,由丁○○、戊○○領取支票拿回公司,被告負責運轉支票,先讓該等人頭支票正常使用一段期間,再以控制期限方式,有計劃性地讓該人頭支票跳票,使該等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嗣後再刊登報紙販賣支票,惟目前為止支票尚未開始出售等語(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其振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誰?從事何業務?何時成立?)戊○○是負責人,他變造楊清貴的身分證申請公司,為本公司的董事,丁○○他變造施權益的身分證為其振公司股東,丙○○變造尤淑枝的身分證也是股東,戊○○他變造高泰山的身分證也是股東,另一股東是誰變造林五郎的身分證我不知道。(這些變造的身分證由何人變造?來源?)這些變造的身分證都是戊○○變造的,來源也是他弄的。(有無同意戊○○變造尤淑枝的身分證供妳使用?)戊○○將公司(其振)申請之後,才告訴我,那就將錯就錯,我在公司裡面放一些東西,申請公司支票,大約在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成立的。(申請公司支票作何用途?)我們申請支票是要用來買賣的。(你們共申請過幾家公司?作何用途?)另有一家忠質有限公司,台中縣○○鄉○○路○○○巷○號,丁○○他是負責人,他變造施權益身分證申請公司,戊○○他變造謝富發的身分證他是股東,另三名股東 林基漢 、柯美珠、劉明裕誰在使用我不知道,要問戊○○就知道了,主要用途也是用來申請支票,作為買賣。(你在其振、忠質兩家公司擔任何工作?)我是負責接聽電話,等支票出去之後,我們再來分成,戊○○一個月給我一、二萬元。(曾向那幾家銀行或合作社申請甲存領取支票?共多少張?開出面額多少?開給何人?)總共有台灣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烏日農會,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亞太 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台企、農會、四信,都是戊○○利用楊清貴申請支票,亞太、一信是丁○○利用林五郎申請支票,開幾張、面額、開給何人要問戊○○、丁○○。另外我利用尤淑枝的身分證在台中縣烏日農會申請乙存。(妳在農會申請乙存作何用途?)利用我的戶名代收支票及代繳水電費。」(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復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較慢加入其振公司,在該公司幫忙運轉支票,亦知道運轉支票係為培養信用,且將來販賣支票所得利潤要分給被告等語(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又共同被告戊○○迭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其振有限公司是我用楊清貴名義申請,公司的股東都用查扣之偽造身分證貼上去,對其他人就虛設公司都有犯意聯絡以後要用來申請支票販售用,忠質公司是丁○○設立,用途與情形也和我一樣,...扣案之我、丁○○、丙○○所有偽造身分證都是由我出面與住南屯之王秋祥接洽每張二萬元由王秋祥偽造,都是他到我家找我,買身分證的錢都是丙○○先出的,我們是先用偽造身分證申請公司,再用公司名義申領支票,我共申請了三本,準備以後販售用,而存摺、支票、提款卡、金融卡,都是用偽造之身分證申請的,扣案之發票二本是申辦忠質、其振公司時一起辦出來的...」,互核均大致相符,而其等上開供述亦足以認定其本身有犯罪行為,倘非被告確曾參與其等之犯行,其等實無為蓄意誣攀被告而故為同時不利於己之供述之理,故上開共同被告之供詞應可採信。
(二)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何忠河 之身分證及 許書晉 之汽車駕駛執照上均係使用共同被告丁○○之同一照片,至許書晉、 陳光華 、林五郎、 林孔昭 、施權益身分證上之照片則使用丁○○之另幀照片;附表六所示 葉玲秋 、尤淑枝之身分證上均貼有共同被告丙○○之照片;至附表七楊清貴、 蔡榮珍 、謝富發、林基漢、蔡清圳之身分證上則貼有共同被告戊○○之照片,此有各該扣案之證件、共同被告丁○○、戊○○之口卡及共同被告丁○○、丙○○之照片附卷可供比對,另扣案之林孔昭、陳明請、 王忠明 、 林湘浩 、葉玲秋、林基漢、何忠河、蔡清圳、 劉俊裕 、 黃永達 、蔡榮珍身分證上照片非其本人、註記事項亦經塗改,施權益、謝富發、柯美珠、高泰山均不知悉已被列名忠質有限公司及其振有限公司股東之事,楊清貴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許書晉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已死亡等情,已分別據林孔昭、陳明請、王忠明、林湘浩、葉玲秋、林基漢、何忠河、蔡清圳、劉俊裕、黃永達、蔡榮珍、施權益、謝富發、柯美珠、高泰山、楊清貴之母 楊洪雪鴻 、許書晉之父 許天座 於警訊時陳述明確,足見扣案之上開諸人身分證件及印章均係無製作權人所偽造或變造者,當無疑義。
(三)再查,被告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之偵查中亦供稱:伊認識丁○○,丁○○於
一、二個月前來台中時,伊至丁○○經營的其振有限公司,丁○○向伊借錢,並囑伊幫忙運轉支票,...伊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幫丁○○運轉過三家銀行支票,嗣同年七月間再為丁○○運轉新申領之支票...,伊為丁○○運轉支票可得二角之利息,丁○○並稱日後賺錢再給付百分之三十紅利予伊等語,參酌前揭共同被告丁○○、丙○○、戊○○之供述,足見被告確係明知共同被告丁○○、丙○○、戊○○等人,乃以變造之身分證件及偽造之印章至如附表
一、甲所示各行庫開戶,向各該行庫詐取空白支票後再予偽造,以圖出售牟利,惟為圖得日後販賣支票所得利潤,而自行或指示丁○○、丙○○、戊○○將向行庫領得之支票偽造後至各行庫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得以大量領取支票偽造供日後出售牟利之用,其與丁○○、丙○○、戊○○等人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四)末查,如附表一所示各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情形、所提出之文件、各文件上所填載之事項、署押、印文、偽造支票數量、兌現或退票情形,有各該銀行函及檢送之開戶行庫檢送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以上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及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一0號影印卷),此外復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八建三管字第三二0七一四號函檢附之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設立登記事項卡,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八八)北票字第三一三九號函檢附之支票退票明細及「戊○○等人之支票退票紀錄及金額」一本在卷足憑,暨如附表三至十之物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辯解顯係事後避究之飾詞,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乙○○與戊○○、丁○○、丙○○,共同變造他人身分證,並偽刻他人印章,先連續冒以他人名義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房屋,復連續偽造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代經濟部核發公司執照,而以先前承租之處所作為根據地以虛設公司,再持變造之身分證件至各行庫,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開戶人之署押、印文,以偽造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或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開戶資料私文書以開設帳戶,並致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後加以偽造,由被告自行或指示戊○○、丁○○、丙○○至各行庫提款、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信用,俾取得該行庫之信任,以利日後取得大量支票偽造後得以販賣牟利,自均足以生損害於遭其等偽造印章及變造身分證之人、各該房屋之出租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各該行庫對於支票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著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參照),被告就前開犯行之參與階段及分擔實行行為之時間與共同被告丁○○、丙○○、戊○○或有前後之差異,惟其顯有利用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犯罪結果負共犯之責,是被告就所犯上開四罪與戊○○、丁○○、丙○○等人間,另其四人與王秋祥就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戊○○、丁○○、丙○○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持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為間接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印文、署押部分,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又其等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不另論罪。其等迭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法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方法、目的、次數、參與販售人頭支票集團,退票金額鉅大,所為對金融秩序、交易安全、戶政機關對身分證件核發之管理及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均生莫大危害,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附表一、甲、一至十一各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
一、乙各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各該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各該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各該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均為被告與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二十三至二十六、附表七(一)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之支票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二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三(一)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三(一)編號九、附表五(一)編號十三至三十三、附表
九(一)編號六至二十一之印章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一)編號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二、附表五(一)編號三至十
二、附表六(一)、附表七(一)編號一至三十一、附表八、附表九(一)編號四及附表十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與共犯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其等所有,附表九
(一)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與共犯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另附表三(一)編號四、附表五(一)編號一、二、附表九(一)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與共犯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
(二)、附表五(二)、附表六(二)、附表七(二)、附表九(二)所示之物,核與本件犯行無何關聯,自均無庸加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附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甲、支票存款部分(見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一0號卷宗)
一、王侑生
(一)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偽造之王侑生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王侑生印文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偽造支票張數:二八八張(兌現張數:一六九張,退票張數:一一九張)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西屯支庫帳號:109370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印鑑卡:偽造之王侑生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偽造之支票張數:二一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八十三張)
二、蔡榮珍
(一)台中商業銀行帳號:4003─0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偽造支票張數:七十二張(兌現張數:五十一張,退票張數:二十一張)
(二)台中縣沙鹿鎮農會帳號:3253─6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及約定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三枚、署押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已知偽造支票張數:九十張(退票張數:九十張)
三、王玉珍
(一)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開戶申請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簽名蓋章」欄偽造之王玉珍署押一枚偽造支票張數:二五三張(兌現張數:一二四張,退票張數:一二九張)
(二)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偽造支票張數:二三一張(兌現張數:一一八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三)交通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五枚、署押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一四0張(兌現張數:一0九張,退票張數:三十一張)
(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21─3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署押一枚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一四0張(兌現張數:七十二張,退票張數:六十八張)
四、 陳明清
(一)彰化郵局帳號:00000000戶名:陳明清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劃撥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署押一枚劃撥儲金帳戶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偽造支票張數:三十六張(兌現張數:十八張,退票張數:十八張)
五、 陳耀昇
(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2893戶名;陳耀昇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偽造支票張數:一四六張(兌現張數:七十四張,退票張數:七十二張)
六、 黎新明
(一)台中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15411戶名;黎新明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約定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帳戶同意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偽造支票張數:八十八張(兌現張數:三十張,退票張數:五十八張)
七、 王婷瑩
(一)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帳號:14992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偽造支票張數:六十六張(兌現張數:四十六張,退票張數:二十張)
八、 林壽全
(一)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650戶名:林壽全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支票存款開戶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本票委託擔當付款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二三0張(兌現張數:一五七張,退票張數:七十三張)
九、謝淑莉
(一)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戶名:協田企業社負責人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三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一九一張(兌現張數:一二0張,退票張數:七十一張)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戶名: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謝淑莉印文二枚、署押二枚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謝淑莉印文三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三三一張(兌現張數:二0六張,退票張數:一二五張)
(三)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協田企業社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約定書」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印鑑授權書」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蓋章」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支票存款戶聲明書: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二二七張(兌現張數:一一三張,退票張數:一一四張)
十、林孔昭
(一)美國運通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偽造支票張數:四十七張(兌現張數:三十二張,退票張數:十五張)
(二)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印鑑卡: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印文二枚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二四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三)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三枚、署押二枚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一0七張(兌現張數:六十一張,退票張數:四十六張)
十一、 張榮魁
(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榮魁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印鑑卡:偽造之張榮魁印文三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張榮魁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二一四張(兌現張數:一0七張,退票張數:一0七張)
(二)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3─55062─8─00戶名:張榮魁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張榮魁署押二枚、印文四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張榮魁署押一枚、印文三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偽造支票張數:一五九張(兌現張數:一一二張,退票張數:四十七張)
乙、活期存款部分(見本院卷)
一、楊清貴
(一)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2705.8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二枚、印文三枚、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二枚、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119614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483─62─838641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共五枚客戶資料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一枚、署押一枚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印文三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林五郎
(一)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231─22─06522─30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二)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18─02─4546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二枚、印文二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18─05─23124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活期性存款帳戶顧客新開設申請書:偽造之林五郎印文一枚
三、王侑生
(一)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王侑生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四、陳光華
(一)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光華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20─639─5戶名:陳光華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存款印鑑卡:偽造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偽造之陳光華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五、林基漢
(一)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基漢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基漢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六、潘秀珠
(一)華僑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潘秀珠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七、施權益
(一)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7253─0000000戶名:忠質有限公司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開戶資料: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及施權益印文各一枚印鑑卡: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一枚、施權益印文及署押各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48─28─0000000戶名:施權益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客戶資料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一枚、署押一枚印鑑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二枚、署押一枚綜合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一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三)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八、蔡榮珍
(一)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1─3974─3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存款印鑑卡:蔡榮珍印文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帳號:222─100377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印鑑卡: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
九、林錦樺
(一)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錦樺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錦樺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楊朝木
(一)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1戶名:楊朝木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偽造之楊朝木印文二枚、署押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蔡清圳
(一)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二)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22─20─0000000戶名:蔡清圳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客戶資料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一枚、署押一枚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四枚、署押一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一、王玉珍
(一)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存款戶約定書:正面王玉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背面「金融卡簽收及啟用」欄王玉珍印文一枚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二、尤淑枝
(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尤淑枝印文共五枚客戶資料卡:偽造之尤淑枝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十三、謝淑莉
(一)交通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47─16─008637─4戶名: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
十四、葉玲秋
(一)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31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全行付款提款密碼啟用登錄單:偽造之葉玲秋印文一枚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葉玲秋印文四枚、署押一枚附表二(見本院卷)
一、其振有限公司
(一)章程: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林五郎、尤淑枝、高泰山、施權益印文各一枚
(二)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楊清貴印文各一枚
二、忠質有限公司
(一)章程: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施權益、謝富發、陳明請、柯美珠、劉明裕印文各一枚
(二)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楊清貴印文各一枚附表三(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A袋)
(一)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高泰山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陳耀昇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柯美珠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四、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五、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七枚、尤淑枝署押一枚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萬年牌):偽造之施權益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七、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蔡清圳署押一枚、印文七枚
八、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精美牌):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九、身分證註記欄用印章二十五枚
(二)編號物品
一、估價複寫簿二本
二、戶籍謄本一件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件
四、 余孟東 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一枚附表四(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B袋)編號物品
一、變造林孔昭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陳光華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林五郎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四、變造施權益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五、變造張榮魁身分證影本一枚
六、變造許書晉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何忠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八、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
九、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145─18─05─0000000金融卡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18─10─107961─1─00金融卡
十二、中國農民銀行596─01─040083金融卡
十三、台中企銀048─28─0000000金融卡
十四、鳥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五、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231─22─06522─30戶名:林五郎之票據代收摺、綜合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六、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18─02─4546戶名:林五郎之支票存款往來抄簿、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20─639─5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九、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7253─0000000戶名:忠質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48─28─0000000戶名:施權益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18─10─108349─8─00戶名何忠河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三、偽造之付款行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五、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發票人林五郎之支票二紙
二六、偽造之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發票人林五郎之支票五紙附表五(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C袋)
(一)編號物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
二、忠質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三、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侑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四、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五、交通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47─16─008637─4戶名:謝淑莉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六、華僑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潘秀珠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七、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1戶名:楊朝木之代收款項紀錄簿一本
八、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錦樺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九、交通銀行台中分行047─16─008637─4金融卡
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一、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二、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
十三、偽造之施權益印章四顆
十四、偽造之何忠河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 謝二賢 印章二顆
十六、偽造之 朱庚坤 印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蔡榮珍印章一顆
十八、偽造之謝富發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柯美珠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陳明請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劉明裕印章一顆
二二、偽造之 莊秋金 印章一顆
二三、偽造之 張文正 印章一顆
二四、偽造之 李藝菁 印章一顆
二五、偽造之 夏美圓 印章一顆
二六、偽造之 許忠興 印章一顆
二七、偽造之 劉秀容 印章一顆
二八、偽造之 張國權 印章一顆
二九、偽造之蔡水生印章一顆
三十、偽造之林基漢印章一顆
三一、偽造之 陳宗傑 印章一顆
三二、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三三、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章二顆
(二)編號物品
一、筆記簿一本
二、現金簿一本
三、英紅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一件
四、空白統一發票二本
五、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六、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七、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八、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印章一顆附表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D袋)
(一)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葉玲秋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之尤淑枝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四、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31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五、台中縣烏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六、誠泰商業銀行31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七、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八、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31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編號物品
九、好勵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十、石鑫揚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其振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二件附表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E袋)
(一)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楊清貴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蔡榮珍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謝富發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三枚
四、變造之林基漢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五、變造之蔡清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六、變造之林湘浩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之陳明請身分證影本一枚
八、變造之黃永達身分證影本一枚
九、變造之劉明裕身分證影本二枚
十、變造之劉俊裕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一、變造之林五郎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二、變造之陳明清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三、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四、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22─20─0000000戶名:蔡清圳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五、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1─3974─3戶名:蔡榮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六、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帳號:222─100377戶名:蔡榮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七、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2705.8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119614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九、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483─62─838641戶名:楊清貴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482─031─709─1戶名楊清貴之代收票據送件簿一本
二二、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067─20─027058戶名其振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往來抄簿一本
二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基漢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四、台北縣三重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謝富發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五、台中縣大里市農會222─100377金融卡一張
二六、台中企銀022─2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七、台中市農會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八、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483─62─838641金融卡一張
二九、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119614金融卡一張
三十、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三一、烏日鄉農會482─031─709─1金融卡一張
三二、偽造之付款行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七張
三三、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八張
三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九德辦事處、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六張
(二)編號物品
一、 宋國雄 中華民國護照M本
二、忠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三、忠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四、日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附表八(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物品F袋):銀行交換票明細一張附表九(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G袋):
(一)編號物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二、其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
三、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四、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影本一件
五、忠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
六、偽造之施權益印章一顆
七、偽造之楊清貴印章二顆
八、偽造之蔡榮珍印章一顆
九、偽造之 謝志昌 印章一顆
十、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十一、偽造之 徐錦福 印章一顆
十二、偽造之 謝書晉 印章一顆
十三、偽造之陳耀昇印章一顆
十四、偽造之葉玲秋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十六、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蔡清圳印章二顆
十八、偽造之謝富發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葉玲秋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林基漢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二二、付款行庫彰化縣彰化市農會南區分部、帳號53382.5之支票簿(尚餘空白支票十六張)
二三、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6659.1之支票簿(尚餘空白支票二十一張)
二四、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2239─70之支票簿(尚餘空白支票十五張)
二五、付款行庫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1541.1、發票人之支票一紙
(二)編號物品
一、空白統一發票一本
二、空白支票日曆簿一本
三、忠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附表十:支票打印機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