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上
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