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參仟參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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