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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