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陸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33
5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28日以95年度偵字第163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6年8月2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5年度偵字第16335號全卷無訛。
而扣案之盜版光碟陸片,係被告甲○○所有,供本件違犯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