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0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九六號判決駁回上訴,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二0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二月,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嗣上開三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五九號裁定就前揭施用毒品案件依序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復與不應減刑之殺人未遂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考。再者,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二0五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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