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吳惠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永振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面積7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暨其上同段51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
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20,400元,其上之房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484,
8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06,192元【計
算式:(20,400×79.48)+484,800=2,106,192】,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