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胡羽慈胡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藤王沛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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