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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