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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