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0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于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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