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告A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遵照前揭裁定補繳裁判費,惟將原應送交本院承辦書記官附卷之收據第四聯攜回,致使本院誤為原告逾期未遵前揭裁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經原告以寄回前述收據方式表明對原裁定不服意思,則原告既然在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前即已補正起訴程式,則本院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屬不當,然而既有裁定之形式存在且又向訴訟當事人送達,自仍有將原裁定撤銷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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