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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