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品例│期││台│毒6│台│4││台│4││0││危│徒│2│中│7│中│易7│7│中│易7│94│執1││害│刑││地│偵8│地│1││地│1││2││防│七││檢│2│院│2││院│2││5││制│月│││││││││││├──┼───┼────┼──┼─────┼─┼───┼────┼─┼───┼────┼───┤││有十工││││台│││台│││││竊│期月作│2│台│5│中│上2││中│上2│││││徒刑三│││中│偵4│高│6│9│高│6│9│執5│││刑前年│42│地│7│分│易1││分│易1││││盜│一強││檢│3│院│2││院│2│││││年制│││││││││││└──┴───┴────┴──┴─────┴─┴───┴────┴─┴───┴────┴───┘
甲○○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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