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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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K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①│有七││台│8│台│││台│││號││盜│期月││中│9│中│上8││中│上8││9│││徒│9│地│偵2│高│5│4│高│5│4│執9││匪│刑││檢│7│分│訴6││分│訴6││鑑3│││││署│2│院│││院│││5│├──┼──┼────┼──┼─────┼─┼───┼────┼─┼───┼────┼────┤│②│有三││台││台│││台│││││盜│期年││中│少│中│少││中│少││少號│││徒十│1│地│4│高│上6│8│高│上6│9│刑8││匪│刑月││檢│偵2│分│更0││分│更0││執2│││││署││院│㈠1││院│㈠1││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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