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六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分一社維字第00
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街○○○號十一之一「GX網際網路」。
(三)行為:「GX網際網路」(供人把玩網際網路電腦遊戲)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蔣政倫 (000年0月0日生)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