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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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八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參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捌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 中小 字第 1108 號裁定(90.08.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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