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春郎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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