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六六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到期日為民國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面額新台幣叁拾陸萬伍仟元,票號二六四二二三號,經本院九
十年度票字第八四一○號裁定之本票壹紙,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及訴外人 楊世強 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七日,到期日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五千元
,票號二六四二二三號,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八四一○號裁定之本票一紙,其
從未在上開票據上蓋印,也從未授權予他人蓋印,是以雙方並無任何實質法律原
因存在,被告亦未曾交付任何款項予原告,故被告之債權自屬不存在,然被告竟
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系
爭本票係訴外人楊世強當場書立後交付,而原告 楊徐秀